程序员们要小心:九类常见网络犯罪

    前几天一个程序员朋友托我帮他找个工作,说是在互联网圈混不下去了。问他怎么回事,吞吞吐吐说摊上刑事案了,留了案底。两年前他刚接触PHP的时候,扒到一个有充话费活动的网站,发现网站有漏洞,顿时手贱篡改了数据,一分钟充500话费无限充,弄了将近2万,当时还觉得自己特NB,以为这事就过去了。前段时间,被网警约谈,赔了钱取保出来。
    听了这个事感觉很震惊,原来网络犯罪就在身边。这样一个技术不错的小伙子,因为头脑冲动加手贱,以后的人生可能就完全不同了。
    今天上网查了一些资料,分享给大家了解一些网络犯罪方面的知识,希望每个人都能选择正确的道路,有闪耀的未来。
    一、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设计的犯罪

案例依据:(2010)浦刑初字第3240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未经版权人许可,研发、制作该游戏软件的外挂程序,是复制,发行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的行为,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条检索:【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案例依据:(2015)张刑初组织第00768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某小区400余户业主信息出售给家装从业人员,情节严重,属刑法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条检索:【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网络诈骗犯罪

案例依据:(2016)浙0702刑初560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购买电脑等设备,通过虚拟定位让被害人搜索,伪装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的微信号,在某地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告人采用虚拟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条检索:【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可能构成的犯罪

案例依据:(2015)尉刑初字第41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多次利用购买的“伪基站”设备,在某地向不特定的移动用户群发垃圾广告信息达数十万条,造成当地移动手机用户正常通讯中断,破坏了正常的电信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法条检索:【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可能构成的犯罪.

案例依据:(2015)铜法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任某利用其掌握的被害人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向某公司申诉,成功修改了被害人的微信账号密码,从而登录被害人在微信中的“天天德州扑克”游戏,将被害人游戏账户内的6.6亿元的游戏币以人民币转卖,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

法条检索:【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分布式拒绝服务(DDOS)攻击行为构成的犯罪.

案例依据:(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531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雇佣被告人焦某为其上线“核对”(另案处理)收集可以进行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的肉鸡(被植入了木马程序并被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叫“被控端”)和可以被调用的网络流量,被告人张某、焦某在网络上发布广告寻找下线,两人在网上联系了罗某等下线,由下线将木马程序植入其各自获取漏洞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使计算机系统成为“肉鸡”,被告人张某、焦某凭测试“肉鸡”的可控网络流量的大小来支付相应费用给下线,同时被告人张某和焦某将“肉鸡”的控制权交给“核对”并获取“核对”给与的资金,从中谋取差价,其后,某公司服务器遭遇DDOS攻击,致部分服务器瘫痪,用户无法登陆.本院认为两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惩处.

法条检索:【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删除交通违章信息行为涉及的犯罪

案例依据:(2015) 肇要法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自己在交警队工作之便,对公安交管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条检索:【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八、以手机为载体,复制、贩卖淫秽电子信息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

案例依据:(2016)浙0203刑初251号

裁判观点:本案认为,被告人周某使用其持有的移动电话,通过微信号“zYbabYbabY123456”昵称“莹”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被告人周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贩卖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条检索:【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网络淫秽视频聊天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

案例依据:(2016)浙0382刑初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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